海南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时间:2012-10-19浏览:1

   为贯彻国家教育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增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教职工短期出国访问或培训。为规范有关的出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学校派出的、期限在三个月以内(不含三个月)的出访或短期出国培训。

(二)因公临时出国工作应密切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增强我校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扩大我校的知名度,促进国际学术交流。

(三)学校加强对临时出国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条件使出国人员回国后能够有效地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为我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

(四)出国人员在国外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选派

(一)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公派

   国家公派: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人员。

   单位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为单位公派出国人员。 

    自费公派:自行对外联系并取得各种资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自筹经费,经学校同意,纳入我校因公出国计划的临时出国人员,为自费公派出国人员。

(二)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的情形主要为出国访问、出国培训、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其他学术交流。

(三)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的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临时出国执行公务。

(四)因公临时出国的人员的条件

l、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具有为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条件:在我校的实际工作中做出成绩、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出国访问或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

(五)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选拔与派遣

1、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临时出国人员,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选拔。

2、自费公派临时人员的派遣,一般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由基层单位审核出国目的、内容和期限,基层单位认为确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或管理水平的可向学校外事侨务处推荐,使之纳入公派计划。外事侨务处进行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

3、基层单位向学校外事侨处务推荐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时,应出具同意函,详细说明被推荐人的政治、业务情况以及派遣其出国对教学科研工作或学校其他工作的意义。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工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