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师办[2014]7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9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要求在校内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条 签订安全协议的国际学生,应于当日(24小时内)携带有效证件(护照)、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办《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成功申请后方可到校外住宿。
第四条 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需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进行地址变更、申请居留许可,需要提供《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具体地址、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需加强校外住宿国际学生的管理,如有变更住址须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并报送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第六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国际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处分,严重者由中国司法部门给予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际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外发生的一切纠纷、安全等问题,均由其本人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