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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公章监管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四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部门应向党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机要负责同志统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事宜。
第五条 除院党委和学校印章外,其它印章的规格直径不得超过40mm。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与使刷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党委公章、党委证明专用章、党委办公室公章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公章、证明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支转专用章和校长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钢印和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由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挂靠我校的各单位公章由该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其中各教学、教辅单位的行政公章由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秘书掌管,内设挂靠单位的公章由其所挂靠单位统一管理。掌管党委系统公章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 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将人员报两办备案。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八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独立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对外开展活动,需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应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法人代表书面委托,方能使用。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印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印章,应将原印章缴回党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启用印章和停用印章应由两办发文公示。
第十一条 加盖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印章或专用章,党政首长签名章,须分别经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批准,或经学校党政领导授权,两办主任签发,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注使用情况,经办人和监印人要签名。情况特殊的,批准使用公章的审批人须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名,以示责任。
第十三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四条 学校党群系统公章使用范围:
(一) 学校党委公章。
l、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召开党代会、教代会的有关文件,党委布置重要工作、做出决策事项的有关文件,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的文件,均加盖校党委印章。
2、各党支部发展的新党员,其入党志愿书用章,由党委书记审批;
3、其它凡需加盖党委公章,均由学校党委领导审批或授权党办主任签批,方可用章。
(二)学校党委证明专用章。
仅供以党委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使用。
(三)党办公章。
以党办名义发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的通知文件,向各部门布置一般性的工作、发布规章制度的文件,向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均加盖党办印章。
(四)党群系统各部门、各基层组织的公章均按照职责范围规定权限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公章。
1、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学校行政安排全校性重要工作,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的文件、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均加盖学校公章。
2、办理学生毕业证书(含普通生和成教生),须凭省招生办审批我校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各科成绩合格证明材料、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的毕业生花名册,经检无误方可给予办理加盖印章手续。
3、审批有关事项,出具有关凭证。
(二)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仅限使用于学校与各协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使用。使用时须持校长的审批意见,或学校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盖章手续。
(三)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学校财务来往业务生效手续。必须按照款项的审批权限办理盖章手续。
(四)证明专用章。
用于办理开具介绍信、凭证手续。由校领导授权校办主任签批,方能使用。
(五)法人代表签名章。
由学校法人代表批准或授权校办主任签批,方能使用。用于审批有关事项,办理毕业证书和聘任证书。
(六)学校钢印仅限办理各类证件时使用。
(七)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仅限于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使用,须由人事部门报校长批准。
(八)学校办公室公章。
以校办名义组织召开全校性的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的通知文件,向各部门布置全校一般性的工作的通知,印发规章制度,向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均加盖校办印章。
第十六条 在未授权情况下,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公章仅限于与校内其它单位(部门)发生工作联系时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加盖印章要规范,印记端正清晰,以维护印章严肃性。要根据印记的形状使用规范的方式加盖印章。如印章的下弧没有文字应采用下套方式:即印记的文字不压成文日期,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如印章的下弧有文字,一般应采用中套式,即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两办负责建释。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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