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5来源:学院办公室作者: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档案工作水平,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校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磁盘、光盘、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档案工作应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学校所属机构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主管行政工作的校长分管,日常工作归校办公室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和省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等各类档案。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处和学校综合档案室双重管理。学生档案统一由学生处进行保管,学校综合档案室协助。各单位必须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档案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2、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3、负责学校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保护等工作;
4、开展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咨询活动,主动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服务;
5、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6、开展档案理论、业务研究,组织、参加档案工作协作与交流;
7、组织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8、发挥档案的教育职能,为学校开展校史、校情教育服务;
9、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3、检查、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负责本单位留存档案材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
4、加强与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联系,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汇报工作。主动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5、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要督促其做好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
6、维护档案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对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八条 各部门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综合档案室可通过征集、代管、捐赠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
第九条 案卷的质量要求:
1、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制作和书写材料利于长期保存;
3、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4、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含教学、科研、产品与科技开发、基建、设备、出版档案)按阶段、结构等分别组卷;
5、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编页号、填写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正确划定保管期限,案卷题名简明确切,体式一致。
第十条 档案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1、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学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学校一般活动,对学校和社会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六至五十年;
3、凡是短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以下。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和手续为:
1、学校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2、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
3、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应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4、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应按要求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
5、档案的移交、接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并由交接双方签名盖章。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的保管必须配置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磁、防高温和防强光等设施。切实做好各项档案保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十三条 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进行分类、编号、上架。
第十四条 建立各门类档案材料登记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五条 对到期的档案,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学校综合档案室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存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五章 档案的编研和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了解学校的历史,熟悉保管的档案内容,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 编制配套的检索和参考工具,加强编研工作。编制案卷目录、档案室指南、全宗介绍、专题目录、分类目录等,以保证迅速准确地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加强对照片、声像、实物以及电子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凡利用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档案的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守则》。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基层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综合档案室报请学校予以奖励。对向学校捐赠档案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门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档案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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