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03 00:00 来源:学院办公室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9号
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
外交部部长唐家璇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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