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11 00:00 来源:学院办公室 作者:
海 南 省 教 育 厅文件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琼教外〔2013〕8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加快我省国际学生教育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求,海南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设立“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为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提高奖学金的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3.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4.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印发
附件1
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加快我省国际学生教育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求,海南省政府特设立“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加强对奖学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奖学金专项经费,用于奖励来我省本科高校攻读学士学位和硕、博士学位的优秀国际留学生。获取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称为奖学金生。 奖学金包括: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综合保险费,其余费用自理。
第三条 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标准
1.本科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一般为4学年(医学专业等为5学年)。标准为20000元人民币/生/年。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为3学年。标准为23000元人民币/生/年。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为3学年。标准为25000元人民币/生/年。
4.自2013年起,每年资助50名奖学金生。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就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申请人就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其他条件
1.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符合中国出入境条件。
3.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要求具有HSK四级证书(180分)或以上水平。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生源国为英语母语国家国际生英语免试,非英语母语国家国际生要求托福成绩78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6.0及以上),但在我国学习毕业后须获得HSK四级证书。
4.申请人成绩在本年级或本班国际生中名列前茅。
5.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录取、管理
第七条 海南省教育厅综合考虑符合招收留学生条件的高校在校留学生数、学历生所占比例及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各有关高校下达下一年度授予奖学金学生名额。
第八条 获得奖学金名额的高校,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友好学校、国外教育机构等途径,联系有来我省留学意愿的国际学生,组织其申报。凡符合条件者,也可直接向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有关高校须制定本校的奖学金工作方案,及时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如奖学金名额、招生专业、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4月。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提供,均一式两份)。
1.《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非中、英文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学习成绩单、HSK的成绩单(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提供)。
4.《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并提交来华学习或研修计划(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000字,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500字)。
6.护照复印件。
7.拟就读学校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由各有关高校受理后,在上报审批时一并送达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的申请。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生的录取程序
1.申请受理。国际学生根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有关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各受理申请高校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奖学金生资格条件,参照本人志愿,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人的奖学金生资格的申请。凡申请人不符合奖学金生资格的有关规定,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各高校不予受理。
2.组织评审。有关高校原则上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奖学金生资格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提出本校奖学金生的预录取名单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有关高校上报的奖学金生预录取材料进行全面评审,审批其是否符合奖学金生入学资格。经批准后,由各有关高校正式录取为奖学金生。
3.录取及通知。省教育厅每年6月15日前将批准录取名单及有关审批手续寄送有关高校。有关高校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学金生的录取通知书发给申请者本人,并协助奖学金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按所录取高等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生资格亦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注册和学籍管理
1.各有关高校在奖学金生报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将实际录取的奖学金生的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以便统一划拨奖学金经费。
2.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须由高校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取消其奖学金生资格。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
奖学金生学位授予由各有关高等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奖学金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每年6月底前提出奖学金专项经费年度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每年8月底前根据全省奖学金生的招生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各有关高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奖学金专项经费。因各种原因取消奖学金生资格的,所下达到各高校的奖学金经费预算指标结余转入下一年,在次年核定奖学金生经费预算指标中抵扣。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的培养。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取消奖学金生资格。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第十七条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或发生意外,按照综合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奖学金生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1.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
3.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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