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3 16:32 来源:学院办公室 作者:
(海师办〔2014〕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保证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参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国际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国际生),不包含汉语进修的国际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外事侨务处负责国际生招生、管理过程中的涉外工作纪律、人员资格审核和工作监督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是国际生教学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教学管理,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教学管理。
第五条 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处理好涉及国际生的事务,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配合。
第六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国际生的招生、语言学习和日常生活管理。
第七条 专业学院具体负责国际生的教学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八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根据专业学院每年可接受情况制定并公布国际生招生计划与招生章程,与专业学院共同完成对外招生宣传工作。为国际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九条 国际生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流程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研究制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具体负责国际生申请资格审查、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工作,将每年国际生的报到和学籍注册信息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并及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处、外事侨务处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专业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国际生的学习基础和特点,在研究生处和教务处的指导下,制定硕士和本科学历国际生的培养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经研究生处和教务处核准,专业学院可适当调整国际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国际生第一学年(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国际生为第1学期)的汉语和通识教育的学习,以及HSK的辅导和考试组织工作。从第二学年开始,国际生进入专业学院学习,并由专业学院负责具体的教学管理工作。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国际生,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国际生的学习年限为弹性学制,一般在4—6年完成学业,若提前修完学分,也可提前毕业。
第十二条 国际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要及时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外事侨务处报送相关材料,核准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呈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十三条 国际生的成绩、学分认定、毕业资格审核等相关教务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学院组织国际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培养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五章 证书和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国际生按培养计划取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将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只为其办理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国际生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由专业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国际生均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日常与涉外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提供房源,国际生的住宿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统一安排。后勤管理处负责宿舍日常管理,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协助管理。一般情况下,国际生在校内居住。
第十八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应引导国际生参加学校、专业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 国际生的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专业学院共同负责。专业学院负责收集并提供评审材料,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 国际生的违纪处分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专业学院参照《海南师范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外事侨务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保卫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国际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遇到突发事件,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并经由外事侨务处上报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省外事侨务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与专业学院在学校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国际生保密提醒制度,认真做好国际生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根据学生类别,开具学费、住宿费缴费清单,学生直接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国家奖学金生的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划拨至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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