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4 00:00 来源:学院办公室 作者:
(海师办〔2014〕29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学生的管理,促使国际学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的学历及非学历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国际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处分。处分分为五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反对中国政府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活动。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在校内传播宗教意识或是组织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团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已实施偷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第八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进行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款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赌博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书刊进行的违纪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影视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有不健康内容的软盘或光盘在校内外计算机房观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或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发黄色内容的文章、图片或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不得到宾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其他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调戏、侮辱及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或对异性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住宿国际学生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国际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不得焚烧杂物。因过失造成火灾,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违章私自使用电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住宿管理人员统一安排,私自调换房间,强占房间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其它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自行出走责任自负,未经请假缺席,学校以旷课论处,按每天6学时计算,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破坏校园花草树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国际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私刻、私盖公章者,偷窃、伪造、涂改文件或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如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案件进行掩盖、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者,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或使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教师或学校其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暴力干预教师、管理人员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三次违纪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者。
(二)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三)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者。
第二十六条 附加处罚
(一)国际学生违纪受严重警告处分以上者本学年度评奖评优一票否决。
(二)担任国际学生干部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干部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违纪国际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报外事侨务处备案。
(二)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违纪学生材料报外事侨务处,由外事侨务处做出处分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违纪学生材料报外事侨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违纪学生材料报外事侨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五)涉及多学院的国际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外事侨务处牵头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六)在公共场所发现国际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外事侨务处,由外事侨务处按规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一)处分决定由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国际学生。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向外事侨务处申述。外事侨务处接到国际学生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述人。
(二)凡受违纪处分者,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外事侨务处向国际学生家长、派出学校或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报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处分材料存入国际学生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并抄报国际学生所属国驻华领事馆。
(三)受处分国际学生毕业前(必须满一年)可向学校提出评议申请。
(四)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本科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处发给学习证明,非学历生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五)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离校。
第三十条 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一)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外事侨务处根据其表现做出决定,提交主管国际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
(四)国际学生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作结业处理。
(五)国际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学校可以终止留校察看期,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外事侨务处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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