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4 00:00 来源:学院办公室 作者:
(海师办[2014]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增进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国际学生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不具有中国国籍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外事侨务处负责国际生招生、管理过程中的涉外工作纪律、人员资格审核和工作监督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重大问题评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是国际学生的教学工作统筹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教学管理,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语言进修生的教学管理。专业学院具体负责其学院国际学生的教学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处理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九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学校各类国际学生的具体招生工作。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由海南省教育厅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接受各类奖学金国际学生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制定并公布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按照国家国际学生招生规定和学校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者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有关保险手续等不适宜招收情形的,不得招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收费标准,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对外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院应当公开必修课和选修课名称、授课教师、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方便国际学生跨院系、跨年级自主选择课程。
第十八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院具备条件的,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汉语或英语撰写。
第二十条 专业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及实习、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际学生的专业学院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入学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省教育厅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国际学生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海南省政府奖学金的,应当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应当严格按照各类奖学金的要求,择优录取各类奖学金国际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各类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院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要求按时做好年度初评工作,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根据各学院上报初评材料进行审核,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无故不参加评审或者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中止或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来华学习前一般应在中国驻其国籍国或者居住地国使领馆办理学习类签证,并应按要求提供《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国际学生家属来华,应当按照中国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签证。
国际学生及家属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七条 已持短期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下的,应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换发学习类签证。
已持短期学习类签证、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或已持非学习类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除外)在华的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办理或变更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际公约及中国有关法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如需到学校学习,应当持本国政府或者本国驻华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办学习类签证。有关人员已在中国境内的,应当持上述照会向外交部或者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改办学习类居留证件。已在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获得外交特权或豁免,拒绝办理或者无法办理上述手续的,学校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该国际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转入或转出学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海南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要求其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来校后必须购买由学校认可的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产品,保险内容和保障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已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未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的,学校不予注册,劝其退学。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应当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如需继续在华停留或者居留的,应当到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办理相应种类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
国际学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原学校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死亡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况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外事侨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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